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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杨老洞、杨通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老洞,杨通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浙温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老洞。2011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曾竞孝。被告人杨通树。2011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肖立峰。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一(201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老洞、杨通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秉忠选录明于乐清市县太拥乡久仪村九组。因本案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老洞、杨通树及指定辩护人曾竞孝、肖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老洞、杨通树伙同杨通锦、杨通志(均已判刑)先后在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仙南村繁荣南路、瓯海区经济开发区安心公寓、鹿城区鹿城路、龙湾区龙腾南路、瑞安市塘下镇陈新东路、陈宅旺路,盗窃丰田皇冠轿车6辆,共价值人民币1154000余元。其中,杨老洞参与盗窃5次,盗窃数额944000元,杨通树参与盗窃3次,盗窃数额593000元,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关证据以证实本案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杨老洞、杨通树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定罪无异议。两指定辩护人提出,杨老洞、杨通树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初犯,归案后能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0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老洞、杨通树伙同杨通锦(已判刑)窜至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仙南村繁荣南路27-31号前面,窃取被害人蔡法弟丰田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95000元)。认定以上事实证据有:(1)被告人杨老洞供述,2010年11月下旬一天凌晨,自己和杨通锦、杨通树三人在仙岩一户人家门口(经辨认系仙岩镇仙南村繁荣南路27-31号门口)找到一辆黑色皇冠轿车,杨通锦让自己和杨通树在边上望风,杨通锦偷车,由杨通锦、杨通树将车开到广东去卖掉,事后给自己2000元。辨认笔录证明,杨老洞经辨认,确认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仙南村繁荣南路27-31号门口,是自己伙同杨通锦、杨通树盗窃皇冠轿车的地点。(2)被告人杨通树供述,2010年11月下旬一天凌晨,自己和杨通锦、杨老洞三个人在仙岩一户人家门口(经辨认系瓯海区仙岩镇仙南村繁荣南路27-31号门口),杨通锦让自己和杨老洞在20多米远的地方望风,杨通锦盗窃汽车,自己和杨通锦开车到福建和广东交界的一个地方,卖给“阿彬”,事后杨通锦分给自己5000元。辨认笔录证明,杨通树经辨认,确认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仙南村繁荣南路27-31号门口,是自己伙同杨通锦、杨老洞盗窃皇冠轿车的地点。(3)同案犯杨通锦供述,2010年11月份,自己和杨老洞、XX在瓯海区仙岩镇找到一辆黑色的丰田皇冠车,然后由自己砸碎车窗玻璃进入汽车进行解码,杨老洞就在104国道旁边等,XX在车子旁边望风。车子盗窃过来后,由自己和XX一起开车到福建高速公路诏安南站出口,将车以3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彬”,之后自己给了XX5000元,给了杨老洞2000元。辨认笔录证明,杨通锦经辨认照片,确认杨通树就是同案犯“XX”。(4)证人蔡不凡的证言证明,自己于2010年11月23日18时30分许,将丰田皇冠轿车停在瓯海区仙岩镇仙南村繁荣南路开心电脑店对面,24日1时30分许发现车子被偷。(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丰田皇冠轿车TV7300RoyalSln3J,购买日期为2006年1月23日,基准日期为2010年11月23日,牌照为浙C×××××,鉴定价格为195000.00元。2、2010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老洞、杨通树伙同杨通锦窜至瑞安市塘下镇陈新东路170号前面,窃取瑞安市金斯顿喷淋机械有限公司丰田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80000元)。认定以上事实证据有:(1)被告人杨老洞供述,2010年12月初一天凌晨,我们三人又在瑞安塘下一路边(经辨认系瑞安市塘下镇陈新东路170号门口)找到一辆黑皇冠车,由杨通锦动手,我们俩在边上望风,后他俩将车开广东去卖,事后自己分到2000元。辨认笔录证明,杨老洞经辨认相关地点,确认瑞安市塘下镇陈新东路170号门口,是自己伙同杨通锦、杨通树盗窃皇冠轿车的地点。(2)被告人杨通树供述,2010年12月初一天凌晨,自己和杨通锦、杨老洞在瑞安塘下一路边(经辨认系瑞安市塘下镇陈新东路170号门口)找到一辆相同的皇冠轿车,自己和杨老洞望风,杨通锦偷车,后自己和杨通锦开车去相同的地方,将车卖给同一个人,这次自己没分到钱。辨认笔录证明,杨通树经辨认相关地点,确认瑞安市塘下镇陈新东路170号门口是自己伙同杨通锦、杨老洞盗窃皇冠轿车的地点。(3)同案犯杨通锦供述,2010年12月初,杨老洞带路在瑞安塘下找到一辆丰田皇冠轿车,由XX望风,自己砸碎车窗玻璃进入汽车进行解码。车子偷过来后,自己和XX开车到福建高速公路诏安南站出口,以3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彬”,自己给了XX4000元,杨老洞2500元。(4)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自己于2010年12月3日傍晚6时许,下班回家,将公司(瑞安市金斯顿喷淋机械有限公司)的车停在瑞安市塘下镇新陈东路172号门前,4日早上7时许,发现车子不见。(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丰田皇冠轿车TV7300RoyalSln3J,购买日期为2005年8月2日,基准日期为2010年12月4日,牌照为浙C×××××的鉴定价格为180000.00元。3、2010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老洞伙同杨通锦及杨通志(已判刑)窜至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旺路3-5号前面,窃取被害人谢某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88000元)。后该车因故障,被杨老洞、杨通锦丢弃于高速公路上而被公安机关查获。认定以上事实证据有:(1)被告人杨老洞供述,两天后的凌晨,自己和杨通锦、杨通志三人在瑞安塘下一路边(经辨认系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旺路3-5号门口)找到一辆黑色皇冠车,自己和杨通志望风,杨通锦偷车,自己和杨通锦去广东卖,结果车开到一半因车子故障,我们只好将车停在高速公路上。辨认笔录证明,杨老洞经辨认相关地点,确认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旺路3-5号门口是自己伙同杨通锦、杨通志盗窃皇冠轿车的地点。(2)同案犯杨通锦供述,杨老洞带自己和杨通志一起在瑞安塘下找到一辆丰田皇冠轿车,由杨老洞望风、杨通志在外面路口等,自己砸碎车窗玻璃进入汽车解码。自己和杨老洞一起打算开车到温州福建高速公路诏安站出口将车卖给“阿彬”,但是车开到福建宁德时候,车子坏了开不起来,自己就将车停在路边。(3)同案犯杨通志供述,2010年12月一天凌晨,自己和杨通锦、杨老洞在塘下马路上(经辨认系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路3-5号门口)找到一辆车,自己和杨老洞望风,杨通锦偷车,杨通锦、杨老洞开车去卖,中午他们回来说车坏在半路,大家都没分到钱。(4)被害人谢某陈述,自己于2010年12月6日凌晨0时30分许,在街上吃完夜宵将车停在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旺路3-5号正门前。早上6时许,发现车不见了,停车的地点还有一些碎玻璃。2010年12月6日下午,警方打电话告诉自己该车在福建省宁德市被查获,并把车还给自己。(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丰田皇冠轿车TV7300RoyalSlnE3J,购买日期为2006年3月15日,基准日期为2010年12月6日,牌照为浙C×××××的鉴定价格为188000.00元。4、2010年12月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杨通树伙同杨通锦窜至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安心公寓4幢楼下,窃取海特克液压有限公司丰田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18000元)。认定以上事实证据有:(1)被告人杨通树供述,三四天后一天凌晨,自己和杨通锦在瓯海经济开发区一小区楼下(经辨认系瓯海经济开发区安心公寓4幢楼下)偷了一辆皇冠轿车,他让自己在围墙处看人,我们将车偷出开车去相同的地点,卖掉后,他连第二次总共给自己8000元。辨认笔录证明,杨通树经辨认,确认瓯海区经济开发区安心公寓4幢楼下,是自己伙同杨通锦盗窃皇冠轿车的地点。(2)同案犯杨通锦供述,第二天晚上21时多,自己和XX一起到了瓯海经济开发区安心公寓找到一辆黑色皇冠轿车,由XX望风,自己砸碎车窗玻璃进入车子进行解码。车子盗窃过来后,自己和XX一起开车到福建高速公路诏安南站出口,将车以3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彬”,自己分给XX大约4000多元。(3)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自己公司的一辆黑色的丰田皇冠轿车于2010年12月7日早上8时许,停在瓯海经济开发区安心公寓4幢楼下,晚上下班回来,发现车子不见了。(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证实丰田皇冠轿车TV7300RoyalSln3AJ,购买日期为2007年5月24日,基准日期为2010年12月7日,牌照为浙C×××××的鉴定价格为218000.00元。5、2010年12月10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杨老洞伙同杨通锦、杨通志窜至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438号“苗家山寨”前面,窃取被害人叶某丰田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81000元)。认定以上事实证据有:(1)被告人杨老洞供述,2010年12月一天凌晨,自己和杨通志、杨通锦三人在鹿城区一路边(经辨认系鹿城区鹿城路“苗家山寨”门口)找到一辆白色皇冠轿车,我们偷车后,自己陪杨通锦去广东,把车子卖给一个男青年,自己分到2500元。辨认笔录证明,杨老洞经辨认相关地点,确认鹿城区鹿城路原“苗家山寨”门口,是自己伙同杨通锦、杨通志盗窃皇冠轿车的地点。(2)同案犯杨通锦供述,三四天后一天凌晨2、3点钟,自己和杨通志、杨老洞在鹿城区广化桥“苗家山寨”门口,看到一辆白色外地牌照的丰田皇冠轿车停在门口,由杨通志、杨老洞两人在附近望风,自己砸碎车窗玻璃进入车子进行解码。车子盗窃过来后,自己和杨老洞一起开车到福建高速公路诏安南站出口,以3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彬”,之后自己分给杨老洞3000元、杨通志3500元。(3)同案犯杨通志供述,两、三天后一天凌晨,自己和杨通锦、杨老洞在鹿城区一家“苗家山寨”门口(经辨认系鹿城路438号门口),杨通锦让自己到双屿高速路口等,他们偷了一辆白色皇冠轿车,他们去卖车,当天晚上他们回温,杨通锦给了自己2000元。(4)被害人叶某陈述,自己于2010年12月9日晚上9时许,将车停放在黄龙宾馆旁边的“苗家山寨”前面。次日上午9时许,发现车子不见了。(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证实丰田皇冠轿车TV7300RoyalSln3A,购买日期为2005年11月28日,基准日期为2010年12月10日,牌照为浙G×××××的鉴定价格为1810000.00元。6、2010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老洞伙同杨通锦、杨通志窜至温州市龙湾区龙腾南路268号前面口,窃取被害人王加兄丰田皇冠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00000元)。认定以上事实证据有:(1)被告人杨老洞供述,2010年12月份一天凌晨,自己和杨通锦、杨通志在龙湾一路边(经辨认系龙湾区状元镇龙腾路268号门口)找到一辆皇冠轿车,自己和杨通志望风,杨通锦将车偷走,自己陪杨通锦去广东卖车,自己分得2500元钱。辨认笔录证明,杨老洞经辨认,确认龙湾区状元镇龙腾路268号门口,是自己伙同杨通锦、杨通志盗窃皇冠轿车的地点。(2)同案犯杨通锦供述,12月11日凌晨2时许,自己和杨通志、杨老洞坐车在龙湾区状元镇一家工商银行旁边找到了一辆黑色丰田皇冠轿车,由杨通志、杨老洞两人在附近望风,自己砸碎车窗玻璃进入车子进行解码。车子盗窃过来后,自己和杨老洞一起开车到福建高速公路诏安南站出口,以3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彬”,之后自己分给杨老洞、杨通志各2500元。(3)同案犯杨通志供述,两三天后一天凌晨,我们三人在龙湾状元路边(经辨认系状元镇龙腾南路268号门口)偷了一辆黑色皇冠轿车,当时自己和杨老洞在边上望风,杨通锦用螺丝刀将车窗撬破,杨通锦示意让自己先回去,自己就回家了,当晚他们回温,分给自己2500元钱。(4)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自己于2010年12月12日20时50分至21时左右,开车回家,将车停在龙腾商城1幢1号楼东侧的龙腾南路路边。次日上午9时许,发现车子不见了。该车系一辆皇冠轿车,车牌号码为浙G×××××,品牌型号为丰田牌TV7300royalsln3,发动机号为C129788,车辆识别代码为LFMBD84B660072091,车辆所有人为王加兄(系自己丈夫王世克的父亲),车辆颜色为黑色,于2007年1月4号在浙江金华购买,购价为398000元。(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丰田皇冠轿车TV7300RoyalSln3J,购买日期为2007年1月4日,基准日期为2010年12月13日,牌照为浙G×××××的鉴定价格为200000.00元。(6)其他证据: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归案情况;户籍证明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杨通锦、宋茂洪、杨通志、杨江的判决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经审查,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老洞、杨通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两被告人积极实施盗窃行为,不属于从犯。辩护人关于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老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杨通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责令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潘景义代理审判员  南凌志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占长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