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春年与安丘市恒升散热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年,安丘市恒升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郭春年,居民。被告安丘市恒升散热器有限公司。驻所地,安丘市官庄镇管公肥皂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王贵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兆吉,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年与被告安丘市恒升散热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年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瑞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