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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尹贵友与刘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贵友,刘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586号原告尹贵友。被告刘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贵友与被告刘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要在找到被告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斐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