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尹贵友与刘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贵友,刘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586号原告尹贵友。被告刘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贵友与被告刘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要在找到被告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斐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