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杨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高某某,女,1963年1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春晓,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62年8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杨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彪代理审判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