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泾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泾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男,汉族,退休职工。被告杨某乙,男,汉族,村民。被告杨某丙,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于2012年3月12日病故,不能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杨望芝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张茂胜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冰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