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赵周锋、赵智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周锋;赵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67号原告: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大学南路**。法定代表人:雷养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柱会,男。被告:赵周锋。被告:赵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周锋、赵智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院受理的与本案案情基本相同的另一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现二审尚未审结,本案需根据该案的二审结果依法裁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吕 江 晖审判员 张钅粟心审判员 任 惠 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金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