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潭震与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潭震,丁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64号原告:吴潭震,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丁建军,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潭震诉被告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潭震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