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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潭震与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潭震,丁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64号原告:吴潭震,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丁建军,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潭震诉被告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潭震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