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杭州沃朗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信泰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沃朗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信泰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407号原告:杭州沃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宗晗。委托代理人:陈宇峰。被告:上海信泰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儒。原告杭州沃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上海信泰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泓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宇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2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编号:SDLY110902-1),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128g铜板纸若干,总价值为人民币207162.9元,付款期限为2个月。合同还约定,如需方延迟支付货款,应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承担延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现原告已依约交付货物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至今尚欠货款160000元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160000元;二、被告支付违约金44160元(自2011年11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2012年2月5日);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当庭答辩,但在提交的书面意见中称:一、被告对原告诉请的160000元货款无异议,但其曾将其他客户开具的支票转付给原告以冲抵货款,因出票方余额不足被退票,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并非恶意违约。二、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但被告并非故意违约,且该合同为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高额违约金于情不符,亦无法律依据,应属无效。三、本案诉讼费应按原告诉请标的额与法院生效判决确定金额的比例收取,被告只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而非全额承担。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2.企业变更登记情况一份。证明原告在企业名称变更前为杭州德虹纸业有限公司。3.送货单三份。证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货款。4.增值税发票三份。证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之权利。结合证据的来源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对证据的确认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9月2日,被告(需方)因需向原告(供方)采购天剑铜板纸30件,双方为此签订《买卖合同》(编号:SDLY110902-1)一份,其中约定:单价5650元/吨,货款以实际到货数量结算,帐期为2个月;需方延迟支付货款的,应承担延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延迟付款总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9月3日依约向被告发货,总价值为207162.9元,并于2011年9月5日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至今仍有160000元货款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但其至今仍有货款160000元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6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货款结算的帐期为2个月,被告延迟支付货款的,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供货后两个月帐期届满之日的次日也即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2年2月5日期间的违约金。由于被告抗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按延迟付款总价款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予以计算,具体金额为8832元。对原告诉请中的超出部分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信泰印刷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沃朗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832元,合计168832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杭州沃朗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41元,合计3722元,由杭州沃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44元、上海信泰印刷有限公司负担3078元;其中上海信泰印刷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章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