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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苏清泉化学有限公司与浙江宝石轴承有限公司、宁波市保税区万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清泉化学有限公司,浙江宝石轴承有限公司,宁波市保税区万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普瑞制药有限公司,老河口光联化工有限公司,荆州恒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武汉分行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317号原告:江苏清泉化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76540-0)。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滨淮头罾村。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荣中,浙江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宝石轴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74544-X)。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环城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徐和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保税区万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6号楼209室。法定代表:罗铁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普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叶庄桥212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老河口光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化工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学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荆州恒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玉桥开发区恒隆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涵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7号中信大厦。代表人:姚凯,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清泉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石轴承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万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普瑞制药有限公司、老河口光联化工有限公司、荆州恒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清泉化学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宝石轴承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万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普瑞制药有限公司、老河口光联化工有限公司、荆州恒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清泉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宝石轴承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万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普瑞制药有限公司、老河口光联化工有限公司、荆州恒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清泉化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宝石轴承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万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普瑞制药有限公司、老河口光联化工有限公司、荆州恒隆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清泉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