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贵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安徽奥安环保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奥安环保有限公司,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奥安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继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奥安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1)贵民二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万顺水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斌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