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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国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国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666号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新丰路165号。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辑平,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国赛。委托代理人:朱承涛,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赛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326元,减半收取78663元,由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翁 羽审判员 李增光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白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