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泰兴商初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苏金商贸有限公司、鞠玉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洛阳市苏金商贸有限公司,鞠玉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泰兴商初字第0041号原告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秀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立山,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苏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沙东一街坊1栋10号。法定代表人鞠玉扣,执行董事。被告鞠玉扣。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苏金商贸有限公司、鞠玉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洛阳市苏金商贸有限公司、鞠玉扣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 虹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