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裘益芬与韩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益芬,韩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裘益芬,农民。被执行人韩优波,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裘益芬与韩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优波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裘益芬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韩优波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韩优波尚欠申请执行人裘益芬借款900000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2800元、执行费1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3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沈 晓 东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礼(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