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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4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刚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明,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451-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明。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石家道村。法定代表人焦凯,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刚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拆除其承包地内活动板房及水泥地面和厕所;赔偿土地使用费2000元、并给付诉讼费125元,合计人民币21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将活动板房自行拆除。经询申请执行人李刚明表示放弃拆除水泥地面及厕所之请求。现被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件款2125元交于本院,亦发放申请执行人李刚明。同时,被执行人也将执行费用250元交纳本院,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2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