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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北仑福托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与邓士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仑福托机械工具有限公司,邓士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北仑福托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模具路88号。法定代表人:柯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惠燕,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邓士田(公民身份号码:342121196907056411),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代表人:毛寄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仑福托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士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士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仑福托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士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仑福托机械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