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涿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景爱军与侯平、侯成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景爱军;侯平;侯成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涿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景爱军,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被告侯平,男,38岁,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被告侯成银,男,1958年5月13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景爱军与侯平、侯成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景爱军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日新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白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