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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云高刑监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金波尚先、肖波、景小够等人贩卖毒品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2)云高刑监字第42号金波尚先:你因与原审被告人肖波相发、景小够等人贩卖毒品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德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0)云高刑终字第938号刑事裁定,以本案属于公安线人诱人犯罪,要求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你与原审被告人肖波相发、景小够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原判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及三被告人在案中的地位、作用和认罪、悔罪态度,对各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已属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