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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唐树郁、陈月珍与唐乐清、宋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树郁,陈月珍,唐乐清,宋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531号原告:唐树郁,西北工业大学退休职工。原告:陈月珍,西北工业大学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唐树郁,男,西北工业大学退休职工,住本市碑林区友谊西路***号西北工业大学南苑*号楼*单元***室。被告:唐乐清,无业。委托代理人:袁红斌,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丹。被告:宋振芳,重庆新天尼雅葡萄酒有限公司会计。本院在受理原告唐树郁、陈月珍与被告唐乐清、宋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唐树郁、陈月珍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树郁、陈月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树郁、陈月珍撤回起诉。诉讼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