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菏牡商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与张培强、周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张培强,周民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牡商初字第119-1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六号甲世贸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吴少杰,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坤,男,194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培强。被告:周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与被告张培强、周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以双方已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负担。审判长 马营军审判员 许克俭审判员 王晓晴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祥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