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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爱珍与戴玉振、戴荣标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珍,戴玉振,戴荣标子,电白县林头镇华楼村委会高琅经济合作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338号原告:李爱珍。委托代理人:程为洪,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玉振。被告:戴荣标子。第三人:电白县林头镇华楼村委会高琅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戴玉明,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珍诉被告戴玉振、戴荣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珍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爱珍负担。审判员  蔡小丹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烨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