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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姜德荣与杜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荣,杜锡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90号原告:姜德荣,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杜锡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德荣诉被告杜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德荣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德荣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