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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解祖与被告门丽芳、门丽荣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解祖,门丽芳,门丽荣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沈解祖,女,193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罗萱,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门浩,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门丽芳,女,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被告门丽荣,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沈解祖与被告门丽芳、门丽荣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原告沈解祖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解祖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解祖撤回对被告门丽芳、门丽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解祖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华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