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执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妮婻与被执行人蔡召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妮婻,蔡召喜,方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繁执字第0075-1号申请执行人:程妮婻,女,汉族,住芜湖市繁��县。被执行人:蔡召喜,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方辉平,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繁民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蔡召喜、方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召喜、方辉平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召喜、方辉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蔡召喜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