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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繁执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妮婻与被执行人蔡召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妮婻,蔡召喜,方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繁执字第0075-1号申请执行人:程妮婻,女,汉族,住芜湖市繁��县。被执行人:蔡召喜,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方辉平,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繁民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蔡召喜、方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召喜、方辉平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召喜、方辉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蔡召喜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