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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魏涛诉被告马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复民初字第447号原告魏涛。被告马春莲。原告魏涛诉被告马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段红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涛,被告马春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8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项,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1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于2010年12月8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马春莲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马春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涛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马春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红祥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单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