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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虹与沈侠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虹,沈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张虹,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开来金属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慈溪市。被告:沈侠,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虹诉被告沈侠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虹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沈侠名下的坐落在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南区23号楼103室的房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在被告沈侠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南区23号楼103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