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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4-22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毛振良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2012年04月18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8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魏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618。被告:陈某,女,汉族,四川内江市人。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625。原告魏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8年在深圳打工相识,同年确立了恋爱关系。我与被告于××××年××月份在博罗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由于被告不适应农村的生活条件,加上我们的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双方结婚后常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1989年的7月份,被告看我外出打工,带着我们的结婚证书、生活中的财物离家出走,当时我到家里发现之后,四处打听被告的下落,可是毫无音讯,距今已经有二十几年时间了,被告既没有回来过亦没有跟我联系过。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在深圳做工时认识,并恋爱,后于××××年××月份在原博罗县义和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由于原告家庭生活条件困难,原、被告常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后被告于1989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毫无音讯,从而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以此为由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被告在结婚之后5个月就离家出走至今,期间双方也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毛振良审判员吴海平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童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