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李某,男。被告:赖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国平审 判 员 邹庆惠代理审判员 欧阳琳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焕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