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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蒋连远与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连远,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蒋连远,男,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6301011215,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合南工业园内。被执行人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卜集镇新街巢宁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6081834-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芜中民二终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5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夏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