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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岐民一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巨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岐民一初字第00266号原告巨某某,女。被告张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系张晓凡之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张晓凡之母。原告巨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