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岐民一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巨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岐民一初字第00266号原告巨某某,女。被告张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系张晓凡之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张晓凡之母。原告巨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