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启报与王兴胤、杨秀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黄启报,男,汉族,住广西德保县,身份证号码:×××1473。被告王兴胤,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码:×××3192。被告杨秀芳,女,住广东中山市西区。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珠海市中心支公司斗门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报诉被告王兴胤、杨秀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珠海市中心支公司斗门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启报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兴胤、杨秀芳、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珠海市中心支公司斗门营销服务部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启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启报承担。审 判 长 吴明星审 判 员 罗英典代理审判员 康 冰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