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昊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中昊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法定代表人:郑敏,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中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新海大道。负责人:冯远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中昊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20日之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中昊建设有限公司至今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昊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6880元(含诉讼费5380元、保全费4000元、违约金54000元、执行费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包正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