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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刚宪合、张秀兰与任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宪合,张秀兰,任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刚宪合,退休工人。原告张秀兰,退休干部。被告任宝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刚宪合、张秀兰诉被告任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刚宪合、张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刚宪合、张秀兰负担。审 判 长  牟长青审 判 员  张久森代理审判员  张玉川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董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