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湖安商初字第7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某与吴某某、浙江××天××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吴某某,浙江××天××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安商初字第720-1号原告:金某。被告:吴某某。被告:浙江××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国际大酒店××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告: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吴某某、浙江××天××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某某、浙江××天××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16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某某、浙江××天××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60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章爱民审判员 陈鹤明审判员 阮雁冰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梦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