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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赵萍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赵萍。本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杭拱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宣告赵荣(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新村xxx幢4单元603室)失踪。现申请人赵萍(系赵荣姐姐)以赵荣已与家人取得联系、其居住在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友谊xxx街坊二区付一幢4号为由,要求撤销对赵荣的失踪宣告。本院查明:被宣告失踪人赵荣现已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赵荣失踪的(2009)杭拱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天麟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夏叶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