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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麻法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永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占伟强审 判 员  易 丹人民陪审员  苏泰乔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