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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玉商清(清)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玉螺纹工具有限公司、台州××玉螺纹工具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玉环县与玉环县××汽车设备配件厂、董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玉螺纹工具有限公司,台州××玉螺纹工具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玉环县,玉环县××汽车设备配件厂,董甲,董乙,董丙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玉商清(清)字第1号申请人:台州××玉螺纹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农场。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申请人:玉环县××汽车设备配件厂,住所地玉环县××街道××西村。法定代表人:董甲。委托代理人:董乙。被申请人:董甲。委托代理人:董乙。被申请人:董乙。被申请人:董丙。委托代理人:陈某。申请人台州××玉螺纹工具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玉环县××汽车设备配件厂解散后未进行清算为由,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玉环县××汽车设备配件厂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申请人玉环县××汽车设备配件厂、董甲、董乙、董丙提供企业财务账册并进行清算。经本院审查,被申请人玉环县××汽车设备配件厂法定代表人是董甲,该企业在2008年7月7日经工商核准性质为股份合作制,工商登记投资人为董甲、苏彩云、董丙、董乙等四人,其中苏彩云现已死亡。公司现状是吊销未注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玉环县××汽车设备配件厂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07)玉民一初字第1333号]产生的纠纷,经过法院审理、执行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玉环县××汽车设备配件厂还享有部分债权还未实现。被申请人玉环县××汽车设备配件厂企业财产已被法院拍卖,后因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玉环县××汽车设备配件厂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原来的款项给付和后来法院调解后的款项返还,当时都是董甲、苏彩云夫妻经手,直接收取和返还,在被申请人玉环县××汽车设备配件厂企业财务账册中均没有反映。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人企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被申请人玉环县××汽车设备配件厂被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投资人未组织清算,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董甲、董乙、董丙均认为当时企业成立时被申请人董乙、董丙年纪较轻是挂名的投资人。鉴于申请人所主张的这笔债权没有在玉环县××汽车设备配件厂入账,且均由被申请人董甲以及玉环县××汽车设备配件厂原投资人苏彩云收取及返还。现被申请人董甲明确表示愿意对被申请人玉环县××汽车设备配件厂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而且申请人和其它被申请人也均同意按该处理方案进行处理,故本案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申请人对其债权可以依法另行向被申请人董甲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台州××玉螺纹工具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玉环县××汽车设备配件厂、董甲、董乙、董丙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黄才水人民陪审员  李美顺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