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执民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吉士与方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士,方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692号申请人:陈吉士,私营业主。被执行人:方振明,私营业主。陈吉士与方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的(2009)甬象商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方振明未履行上述判决规定之义务,权利人陈吉士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方振明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吉士人民币382200元、利息(按判决规定)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方振明外出具体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方振明无可供执行的适当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象执民字第6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郑爱地代理审判员 叶 曙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郭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