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舒梭与钟月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梭,钟月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舒梭,女,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代理人谢兴平、葛敏,系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钟月清,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梭诉被告钟月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6元,减半收取4118元,由原告舒梭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向良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