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夏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夏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97年1月9日,汉族。诉讼代理人杨玉兰,女,生于1964年1月25日,汉族。系原告杨某姑母。被告夏某某,女,生于1974年12月6日,汉族。系杨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夏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长 杨小华审判员 袁树林审判员 蒋碧蓉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