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何某某。被告柏某某。本院在审理何某某诉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崔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