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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何某某。被告柏某某。本院在审理何某某诉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崔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