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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新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潘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新商初字第182号原告:梁某某。被告:潘某某。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2011年9月8日,由王某某向原告梁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并由被告潘某某作担保立有借条一份,定于半个月后归还。现已过数月,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因本案所涉保证合同的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已被新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而本案所涉及的借款行为存在明显的犯罪嫌疑,故应将本案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并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新昌县公安局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蔡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