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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甲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甲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赵甲。本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杭拱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宣告赵乙(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新村44幢4单元603室)失踪。现申请人赵甲(系赵乙姐姐)以赵乙已与家人取得联系、其居住在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友谊19街坊二区付一幢4号为由,要求撤销对赵乙的失踪宣告本院查明:被宣告失踪人赵乙现已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赵乙失踪的(2009)杭拱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天麟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夏叶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