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尹建江与杭州力豪家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江,杭州力豪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829号原告:尹建江。委托代理人:金国海。委托代理人:屠鹏娟。被告:杭州力豪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潜志良。委托代理人:金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建江诉被告杭州力豪家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建江撤回对被告杭州力豪家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66元,减半收取2,0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3,7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傅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