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刘文标与钱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标,钱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贵民一初字第317号原告刘文标,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贵溪市,委托代理人刘冬德,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贵溪市,系原告父亲,特别代理。被告钱保龙,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贵溪市,原告刘文标与被告钱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官盱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刘文标委托代理人刘冬德、被告钱保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标诉称,被告钱保龙2011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3.3万元,并立下借据约定2011年9月3日一并归还。还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2011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以其在龙虎山集团公司当保安的工资卡作抵押,由原告每月持其工资卡到该公司财务处领款,直至被告归还全部借款,但被告伪造一张假的工资卡给原告,致使还款无法兑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金33000和相应的延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一人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确认欠本金33000元,逾期利息至2012年年底利息1000元,合计34000元;二、被告同意在2012年4月30日前还17000元,在2012年12月31日前还17000元;三、诉讼费650元,被告钱保龙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官盱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