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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伦定芬与陈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定芬,陈小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伦定芬,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小雄,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伦定芬诉被告陈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