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伦定芬与陈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定芬,陈小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伦定芬,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小雄,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伦定芬诉被告陈小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