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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椒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椒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周某。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黄某。原告周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某某、被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认识时间不久就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春节,被告随原告到原告老家过节,被告因为小事打了原告。此后,双方说好回台州离婚,回来后,被告又反悔,原告到外地打工。此后,被告没有打电话给原告,双方完全没有联系,分居至今。原、被告分居四、五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沈某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双方结婚及未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双方登记后原告曾经怀孕,后来被原告打掉了。原、被告的介绍人是原告的舅舅。原告认为从老家回来后,被告打了原告,没有证据。原告离开被告家之后,被告曾经找过原告的家人多次,希望找回原告,但一直都没有原告的音讯。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7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08年春节后,原告周某离家外出。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书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曾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周某离家外出已达四年之久,但原告周某系外出打工,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周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蕾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