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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谢文文与胡建波、翁继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文,胡建波,翁继松,马庆国,叶华建,叶建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谢文文,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胡建波,系慈溪市××××浴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翁继松,系慈溪市××××浴场有限公司监事。被执行人:马庆国,农民。被执行人:叶华建,农民。被执行人:叶建权,农民。本院在执行谢文文诉胡建波、翁继松、马庆国、叶华建、叶建权(2011)甬慈商初字第9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文文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谢文文借款259076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3865元、执行费2830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9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 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