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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翁恩波与西安杨鑫科技有限公司、王宝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88号原告:翁恩波。被告:西安杨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珍,女,194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宝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恩波诉被告西安杨鑫科技有限公司、王宝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恩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恩波撤回起诉。4016元减半收取,2008元退回原告翁恩波。代理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