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翁恩波与西安杨鑫科技有限公司、王宝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88号原告:翁恩波。被告:西安杨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珍,女,194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宝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恩波诉被告西安杨鑫科技有限公司、王宝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恩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恩波撤回起诉。4016元减半收取,2008元退回原告翁恩波。代理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