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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靖民初字第0043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王渠则镇,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塔娜,女,乌审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王渠则镇,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某甲,男,汉族,住靖边县王渠则镇,农民,系被告孙某某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伟国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双迎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