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书伟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226号原告陈书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原告陈书伟不服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受理后,于2012年4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劭辉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